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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集装箱入宁波港 涉嫌巨额行贿受贿人员均获判刑

2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布对赵百亮、徐国昌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百亮涉嫌对徐国昌等多人行贿,数额绝大,两人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受贿罪。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百亮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国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赵百亮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2050元,被告人徐国昌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9550元,公安机关从俞红莲处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从张丽莎处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300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赵百亮在从事个体货代期间,为使自己联系的超重集装箱进入原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港区,多次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三家公司进港卡口工作人员被告人徐国昌、俞某、张某(均另行处理)行贿。被告人徐国昌及俞某、张某应被告人赵百亮的要求,各自利用管理集装箱进入相应港区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将赵百亮联系的超重集装箱放入港区。

被告人赵百亮向上述3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02050元,其中向被告人徐国昌、俞某、张某行贿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9550元、人民币24200元、人民币18300元,被告人赵百亮获得不正当利益约人民币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百亮、徐国昌于2016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赵百亮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国昌人民币5万元、俞某人民币2万元、张某人民币2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百亮退缴人民币152050元,被告人徐国昌退缴人民币109550元,由本院暂扣。

综上,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百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徐国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最后根据相关法律,做出如上判决,并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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