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商业观察网 > 资讯 >

江西吉水农商行2宗违法领95万元罚单 未按程序收缴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吉银罚字〔2019〕第12、13、14号)显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吉水农商行”)未按程序收缴假币及发现假币而不收缴;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依法对其处以84万元罚款,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3.2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95.4万元,其中对单位罚款89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6.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西吉水农商行成立于1989年12月9日,注册资本1.91亿人民币,颜斌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江西金鸿马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7%。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江西吉水农商行 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