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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实施

5月22日,中国结算公司发布并实施《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明确了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境外上市股份境内持有明细的初始维护和变更维护、公司行为、清算交收与风险管理措施等相关业务安排。有分析认为,H股全流通实施后,将会吸引更多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近期小米、海底捞等内地企业都在赴港上市的路上。

参与机构须开立

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要求,取得中国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原由本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至香港,成为可在中国香港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境内证券公司、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

《指南》称,中国结算分别在中国香港结算和境外代理券商开立账户,一个是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境内投资者所持试点股份,以及办理与境外代理券商的证券交收;一个是证券交易账户,用于委托在香港市场进行交易。试点公司接受境内投资者委托,向中国结算申请为投资者设立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作为中国结算在中国香港结算开立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初始记录和维护投资者通过H股“全流通”试点持有的证券明细数据,该类账户使用深市 B 股账户号码段,且仅能用于减持操作。

中国结算公司还表示,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交易指令,试点期间只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即投资者不得卖空,交易须按照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若因交易前端监控失败出现投资者卖空,投资者在香港市场最终交收时点前不能提交足额证券,由境外代理券商按香港市场程序进行补购等业务处理。

同时,境内结算参与人须通过 H 股“全流通” 保证金账户缴纳结算保证金。B 股业务、B 转 H 业务和 H 股“全流通” 业务的结算保证金合并计算。初始结算保证金为50万港元。结算保证金按季度调整,凡上季度成交金额超过6千万港元(不含6千万元)的交易单元均须追缴结算保证金,每超过1千万港元追缴10万港元,收取上限为10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