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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新规强化主承销商责任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偿付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4日发布通知,强化主承销商在债券发行之后的后续管理。   经过十年的快速扩张,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经超过16万亿元。但近年来,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债务偿付违约事件时有发生。

记者从交易商协会了解到,2017年债务融资工具违约29只,同比下降35.56%,其中大部分为此前年度已经违约企业的后续到期债项;实际新增违约企业3家,同比下降76.92%,对应违约规模48.46亿元,同比下降77.85%,且其中38.46亿元已经延期全额兑付。

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有数十家发行人因生产经营或突发事件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偿付风险,在相关方的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下,兑付风险得以成功化解。

“信用风险事件的出现,短期可能会对市场参与者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讲对建立市场化的定价估值体系,完善市场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充实评级违约率数据库均有积极意义,也是对现有机构、制度规范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自我校验,有利于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说。

据交易商协会方面介绍,2018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到期规模约5.13万亿元,同比虽略有减少,但规模仍维持高位。

此次,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了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债务存续期间的责任,特别强调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类、风险处置、违约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今后一段时间,要继续健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体系,探索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包括明确细化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更好发挥持有人会议的作用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一些涉及到存量债券规模较大的发行人,协会将与人民银行分支行、地方政府等联动协调、紧密配合,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动作,力求提前化解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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