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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合作“松绑”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对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

信保合作业务或将迎来一轮放量增长。银保监会日前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业内专家表示,新规的出台,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但同时对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

相比此前原保监会在2014年5月发布的《通知》,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有所更改。新《通知》显示,信托公司除了要求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还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此外,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期限由三年改为一年。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而在业内专家看来,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对保险资金来说,合作对象的可选择范围增大,险资的投放渠道随之拓宽。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北京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之前这一标准导致很多保险、信托很难开展业务。”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8年三年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已接近半数,受罚金额从5万元-1650万元不等,其中以几十万元的处罚最为普遍。

新《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诸多禁止项。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而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在信用评级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要求。新《通知》显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

此外,银保监会还表示,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关键词: 险资投资 集合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