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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国市副市长刘发明受贿300余万 凤形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贿送

原宁国市副市长 刘发明

和讯网消息 宁国市港口镇党委书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宁国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发明受贿人民币319.4万元、购物卡22.1万元、美元1.778万元、港币10万元,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5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刘发明收受的34家企业贿赂中,出现了6家上市公司,贿送人既有公司高层也有公司董事长,涉及的6家上市公司分别为:聚隆科技(300475 )、司尔特(002538 )、凤形股份(002760 )、安泽电工、新宁股份、晨光精工。

日前,上述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书显示,刘发明,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系宁国市委常委、宁国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宁国市人大代表,住宁国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并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安徽省宣城市看守所。

凤形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涉案

经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4月至2009年4月刘发明先后任宁国市港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任宁国市政府党组成员、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11年3月先后任宁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宁国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2011年3月17日,刘发明分管开发区管委会等。2011年9月9日,分管开发区管委会、港口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等。2012年1月19日,分管开发区管委会、港口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等。2012年5月21日,代管住建委、规划局等。2012年11月28日,分管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2013年8月26日增加分管青龙湾管委会。2014年2月24日,分管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等。

在任职过程中,刘发明收受宁国市正鑫祥和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宁国市三贝某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安徽永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宁国市盛天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谷小明、安徽青龙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某、宁国市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存根等34家企业的财务共计人民币319.4万元、购物卡22.1万元、美元1.778万元、港币10万元。涉上市公司部分如下:

一、2011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2为了感谢和继续寻求刘发明对其公司项目土地指标、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六次共送给刘发明人民币26万元,刘发明均予以收受。

二、2013年至2016年的春节期间,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某2为了感谢和寻求刘发明对其公司的关照,先后四次共送给刘发明人民币4万元,刘发明均予以收受。

三、2011年初至2014年春节期间,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3为了寻求刘发明对其公司项目用地等方面的关照,先后五次共送给刘发明人民币5万元、购物卡2万元,刘发明均予以收受。

四、2012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2为了感谢刘发明对其公司项目用地、纠纷处理等关照,先后四次共送给刘发明购物卡2万元,刘发明均予以收受。

五、2010年至2016年的春节期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6为了感谢刘发明对其公司关照以及寻求刘发明对其公司土地收储等方面的关照,先后七次共送给刘发明人民币计9万元,刘发明均予以收受。

六、2010年春节至2013年底,宁国市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顾中权为了寻求刘发明对其公司项目用地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四次共送给刘发明美元0.5万元、购物卡0.9万元,刘发明均予以收受。

二审获刑十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发明系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宁国市港口镇党委书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宁国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发明如实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退赃284.1865万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故判决:一、被告人刘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被告人刘发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19.4万元、购物卡22.1万元、美元1.778万元、港币10万元予以追缴(已经退缴人民币275.3160万元及港币10万元)。

宣判后,刘发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结合刘发明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所作的量刑适当。鉴于刘发明二审中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本院决定在原判决量刑基础上酌情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终,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追缴违法所得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刘发明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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